简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特征?
作者:刘振华 发布时间:2015-03-17 09:27:20
问:简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特征?
法官回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生活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所谓组织,是指通过策划、招揽、引诱、拉拢、胁迫、调配等行为倡导、发起、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居于统率、支配地位,对该组织起策划、决策、指挥作用。所谓参加,是指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仍予以加入的情况,包括积极参加,也包括一般性的参加。(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立本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而决意组织、领导或参加。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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