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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对残疾人提供哪些保护

  发布时间:2015-03-23 14:49:57


 

国家与社会对残疾人提供哪些保护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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