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在服刑罪犯的犯罪如何管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正在服刑罪犯的犯罪管辖规定了三种情况:
1.发现了宣判前没有判决的其他犯罪,即发现了服刑罪犯还有漏罪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998年解释》规定,漏罪主要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起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规定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忽略了漏罪的级别管辖问题,如漏罪是应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审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或者相反,如何管辖?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将“原审人民法院”修改为了“原审地人民法院”。这样规定,可以根据漏罪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由原审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即又犯新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服刑地的人民法院包括服刑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新罪的不同情况,确定由服刑地的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明确的是,服刑罪犯在服刑期间脱逃,但在脱逃期间没有实施其他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脱逃一般要构成脱逃罪,对于服刑罪犯的脱逃罪,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服刑罪犯脱逃期间又实施的新的犯罪,如果是在脱逃罪犯被抓回服刑地后发现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服刑地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脱逃罪犯的脱逃罪、在脱逃期间实施的新的犯罪一并审判,并根据原判刑罚和已执行刑罚的情况,确定罪犯应执行的刑罚、如果脱逃罪犯在脱逃期间实施了新的犯罪,在犯罪地被抓获并发现了其实施的新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的人民法院根据刑罚、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罪犯的脱逃罪、在脱逃期间实施的新的犯罪一并审判,并根据原判刑罚和已执行刑罚的情况,确定罪犯应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