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践艺术
审判实践中,查清案件事实最关键的环节之一是庭审过程。而庭审中让审判员感到最难驾驭的,往往是在面对法律专业知识薄弱且诉讼能力不佳的当事人时,庭审过程或效率底下或有效信息量少,直接影响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具体而言,庭审中当事人存在的诉讼障碍往往表现为:
一、陈述冗长无重点,法律相关性不强。部分当事人担心庭审中不能全面表达自己意志,就选择“宁滥毋缺”的方式,事无巨细的陈述案情事实。而结果往往是长篇大论所讲述的事实,对裁判有效的信息却少之又少。
二、对法律术语不明其意,答非所问。在庭审中,按照规定程序,法官要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对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以及要求当事人“发表答辩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等,而对法官庭审中的法律术语,部分当事人表现茫然不知所措,或者为了不影响庭审节奏,根据自己猜测的意思自顾自的回答,内容却与法官的提问相差甚远。
三、对庭审环节缺乏了解,导致程序重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最容易出现的弊端是不能就庭审环节按部就班的发表意见。例如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中表达辩论意见,或者陈述案件事实;同样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又补充了质证意见导致庭审程序回复到之前的过程,导致司法效率低下。
四、情绪过激,不遵守庭审纪律。诉讼是因纠纷而起,而纠纷往往伴随过激情绪。而庭审中要求双方阐述自己的理由和主张,这个过程最易引起当事人的这种情绪波动。体现在审理中,就会以未经允许发言、侮辱对方人格、随意走动等形式表现出来,甚至屡禁不止。
面对以上诉讼障碍,法官们有自己的处置方式,却也有或多或少的弊端。有些法官为了尊重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权力,选择耐心听完。可这会让书记员无所适从,抓不到重点进行记录,也无形中浪费了司法资源。有些法官会在庭审中一再提醒无需重复,但却会让本就对开庭审理如何表达紧张而又无所适从的当事人更搞不懂哪些内容该说哪些内容又已经重复了。有些法官会敲击法槌予以制止,可往往却被当事人反映剥夺了言论的权利,收到了不公的待遇。
审理法官面对诉讼能力不佳的当事人,合理掌控庭审节奏,使双方的控诉和辩驳有条理有逻辑的进行,获得有效信息,既能保障其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公正裁判。
首先,针对案件类型,提炼关键要素,让当事人的陈述有的放矢。庭审中,控辩双方言论的“漫无目的”常常是因为没有为其提供指向性的要点。在庭审前,审判员应结合案由、起诉状和答辩状,将案件核心要素提炼成庭审中的关键问题,开庭时以这些问题做引导,让当事人更好的阐明法律关系。
其次,不拘泥于形式,法官语言亦可“接地气”。法是严肃的,但不是高冷的,法官的威严不是只靠专业的法律术语体现的,更是靠“司法为民”去获得的。要创建为老百姓服务的司法体制,就不能让大家觉得与法有距离感。庭审中,当发觉当事人对含有法律概念的发问不置可否或明显理解错误时,审判人员完全可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和沟通,即能缓解当事人的紧张情绪,又能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拉近法与百姓的距离。
再次,程序概念不应仅停留在模式化宣读。虽然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会就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等程序对应的诉讼行为进行释明,但就当事人往往陷入模式误区,并未认真倾听内容,或者即便听了也不能很好把握每个阶段的诉权行使。所以不妨在开庭前,由书记员或者承办人对当事人进行一个小小的“庭审培训”,花个十几二十分钟,为其讲解审理程序及对应诉讼要点,结果很可能是“磨刀不误砍柴功”,在庭审中事半功倍。
另外,庭审中也要注重有技巧的安抚当事人情绪。面对庭审中的情绪波动,固然可以以宣布休庭的方式稳定当事人情绪,或者要求法警维持秩序,训诫甚至惩罚当事人。然而这些往往会导致当事人更大的反感和质疑。若法官能合理的掌握“火候”,在其激动、抗议时不是生硬的压制,而是以恰当的言语安抚,如:“合议庭能够理解你的表现,但希望你能尽力克制过激情绪,以保证我们的庭审顺利进行”,或许效果就会大相径庭。
审判是一门艺术,庭审中法官对细节的把握同样充满技巧,在掌握好专业知识的同事,更要不断摸索实践经验,才能成为为百姓服务的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