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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发布时间:2015-03-31 09:06:29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这类案件有:(1)专利申请案件;(2)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3)强制许可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三、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四、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重大、复杂”的客观条件是:案件所涉及的人数众多,在本辖区内影响较大;案件本身比较复杂,案件在查处方面有相当的困难与干扰;案件在本辖区内有示范作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以下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这里需要注意:第一,被告须是人民政府而不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第二,被告须是县级以上政府,即县政府,不设区的市的市政府、市辖区的区政府,以及县级以上的市政府;第三,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均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能附加案件影响重大或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等条件;第四,虽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排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不意味着所有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这类案件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至少为5人以上。这类诉讼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规划拆迁案件。

(3)重大涉外行政案件。涉外行政案件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依据、客体或者执行涉及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具体而言,包括:第一,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第三,案件的客体是涉及国际关系协调的事项;第四,裁判的执行需要外国法院承认;第五,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等行政案件。

这里所说的“重大”,是指影响重大,即可能对国际关系造成严重影响。

(4)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

(5)其他重大、复杂案件。这是人民法院裁定管辖的情形,即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不适合由自己管辖的,可以请求中级人民法院移转管辖。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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