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作者:栾晓慧 发布时间:2015-03-31 09:07:5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标注: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中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重要内容。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