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用手机给智障男看不雅视频惹祸被打骨折
近日,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是否给智障儿子看过不雅视频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伤的村民获得赔偿款21 852元。
据了解,周某与沈某俩口子系屯邻关系,本也相安无事。2013年8月14日,沈某俩口子听其智障儿子说,周某用手机给其看过“好看的片儿”,沈某认为智障儿子这几天行为举止非常“异常”,可能与此有关。随后便找周某质问,由于言语不和,发生口角打仗,被村民拉开。之后周某心中不悦,欲发感到“憋气”,便来到沈某家门前开始谩骂,故引起二次厮打,周某被沈某俩口子致伤。当时在拜泉县人民医院治疗6天,花医药费2 385元。后转入外地医院住院治疗11天,诊断为右前臂骨肿瘤切除术后,再发生骨折,花医药费31 197元。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50 282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周某与二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打仗,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就侵权事实有向二被告主张赔偿的权利,而二被告因自己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周某造成的伤害亦有义务履行赔付责任。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共计21 852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