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农在自家院内私建库房被处罚款
近日,齐市拜泉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土地处罚案件,老农在自家院内私建库房,因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被处以910元罚款。
通过检查发现,被执行人郝某于2013年11月份在自家院子里占地182平方米私建库房,该建设没有经过土地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属于非法建设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5条和53条的规定。对此,该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执行被执行人郝某因建库房非法占地罚款910元(非法占地面积182平方米,每平方米罚款5元),并于2014年1月18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郝某,并告知郝某司法救济途径,但郝某一直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拜泉法院经审查,该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法规依据明确,并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且被执行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第91条、第93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郝某予以强制执行,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郝某终于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承认了错误,在履行期限内到建行足额缴纳了罚款。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