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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15-03-31 10:31:22


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11开始实施,其中第162条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标志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正式确立。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问题涉及受案法院和受案范围两个方面。《民事诉讼法》第162条明确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只能由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该条款又从三个方面限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一是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二是必须是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三是必须是一审案件。

(一)案件类型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小额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服务、物业服务等合同纠纷;5、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纠纷案件;6、普通消费服务纠纷案件。

(二)小额程序的强制适用性

《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并没有赋予双方当事人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权,立法也没有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权通过合意方式排除小额诉讼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基于司法便民、减轻诉累的考虑,只要是符合民诉法的小额诉讼适用规则,那么小额程序的适用应当是强制的,不宜给当事人以选择权。

二、小额诉讼的程序转换

(一)小额诉讼与调解

从理论渊源上看,小额诉讼来源于“接近正义”的第二次制度设计潮流,而第三次浪潮中得到推进的是“强制调解”,即法定前置性调解。调解前置与小额诉讼的有机结合,更有助于定纷止争。从目前江苏省的试点情况来看,小额诉讼案件的调撤率达98.04%,诉前调解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审判实务中,应当将诉前调解作为小额诉讼的前置程序。

(二)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比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由于小额诉讼的受理条件与简易程序仅在标的额度上有所不同,在审判实践中势必产生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的衔接问题。

基于速判速裁的立法本意,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应当限定在一个月内。在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应当终止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如经审理发现案件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等金钱给付之外的争议,应当终止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转换,若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同时,为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程序转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

(三)小额诉讼与普通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包括小额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和普通程序转为小额程序。《民诉意见》第170条中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这一法条应该适用于小额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在小额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过程中,简易程序并非必要环节,小额程序可以直接转为普通程序。

三、小额诉讼审理流程的简化

(一)立案与审理的衔接问题

小额诉讼案件的受理必须便捷,起诉可以口头进行,也可以考虑采用格式化的诉状和答辩状。基层法院派出法庭可以直接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审查符合标准的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争取当天送达。

(二)庭审程序的简化

只有在短期内审结小额诉讼案件,才能真正发挥该制度的价值,因此小额诉讼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审结。小额诉讼的庭审程序可以不拘泥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在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环节也可以适当简略,重点是将法律事实了解清楚。对当事人有合意的可径行调解,调解记入庭审笔录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三)裁判文书的简化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简化裁判文书。为了确保裁判文书简化的规范性,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统一制作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样式,指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参照使用,以增强小额诉讼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四、小额案件裁判的救济问题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不允许当事人上诉。无论是一审终审,还是两审终审,都属于生效判决,而生效判决如果存在法律规定应当纠正的错误,应当统一适用再审程序。因此,依照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一审终审判决,当事人认为存在法定再审事由的,可以申请再审。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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