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刘海银) 只因冻豆腐,酒店配菜员张某与同事李某发生争执,张某随手用一块冻豆腐砸至李某小腿部,致使李某小腿受伤并感染。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住院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张某赔偿李某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千余元。
李某与张某均是延庆县某酒店配菜员。一日,二人均在后厨工作时,因另一同事向李某要冻豆腐的事情,李某与张某发生了争执,张某拿起一块冻豆腐砸到李某的左小腿部。当天李某入院检查,结果为:“显像骨未见明确骨折征象,请结合临床复查”,后李某回家养伤。后来,李某因左小腿外伤后感染到县中医院住院14天。因就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549.9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张某用冻豆腐砸了李某左小腿,导致李某左小腿外伤后感染。李某要求张某赔偿住院费、医疗费、挂号费,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李某要求张某赔偿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李某的住院天数及相关规定,酌情予以考虑。李某要求张某赔偿误工费,根据李某的受伤的程度、住院天数、医院建议休息的天数及其收入情况酌情予以支持。最终,一审判决张某赔偿李某住院费、医疗费、挂号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共计人民币9041.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