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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经审理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5-04-13 13:24:39


 

中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起诉的、

经审理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的案件如何处理?

 

1998年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任务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起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将“可以依法审理”修改为“应当依法审理”。理由是:司法实践中,中级人民法院移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往往也是重大、复杂或者情节恶劣的案件,经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般都判处了十五年有期徒刑,甚至有的案件经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又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若这类案件允许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又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会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一定程度上倡导了疑罪从轻或者疑罪降格处理,若是疑罪就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等于认可了疑罪降格处理的做法。二是在证据的证明标准方面,十五年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并无区别,若证据没有问题,把可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处理,则可能放纵罪犯,造成司法不公,引发炒作。若证据存在问题,中级法院把此类案件移交基层人民法院有转移风险之嫌,基层人民法院更不堪压力,且风险依然存在。因此对此类案件,中级法院应当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

也有意见提出,删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还有意见提出,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修改为:“也可以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或者“必要时也可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理由是:前面用“可以依法审判”意味着法院有一定的程序选择权,随后应当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而规定“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与前面的“可以”这一用语存在一定冲突。另外,如此类案件一律由中级法院审理,则压力过大,可作原则性规定,实践中由受案法院具体掌握。

经充分研究,综合考虑诉讼效率等多方面因素,解释采纳了将“可以依法审理”修改为“应当依法审理”的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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