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以其工程需要资金、亲戚公司需要贷款等谎言,骗取两名居民现金共计87万余元。落网后,该男子称其行为系民间借贷,不是诈骗。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2009年1月至同年11月间,天津市无业男青年田某编造其有工程,需要资金并可支付高额利息的谎言,先后多次在南开区密云路汾水道附近的建设银行营业厅内,骗取居民李某现金36万元。在将所骗钱款挥霍后,田某又于同年12月至2010年7月间,编造购买货物需要资金,其朋友父亲病重转院需要用钱及其亲戚公司需要贷款等谎言,先后四次在南开区黄河道附近的工商银行等地,骗取居民李某现金51.8万元。后田某再次将所骗款项全部挥霍。经两名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1年11月12日将田某抓获归案。
法庭上,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提出,田某实施的行为属于民间欺诈行为,是一种借贷关系,其本人表示愿意还款,建议以民事借贷案件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合法财产受损等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实施了虚构事实、编造谎言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