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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立速结速执行 患者医者齐点赞

  发布时间:2015-04-14 08: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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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田某某2015117日在被告拜泉某医院实施全麻下行“颅骨缺损修补术”。术后当日复查,出现脑内血肿,并行“血肿清除术”,术后左侧肢体活动欠佳。复查脑CT示脑积水,转往上级医院行“脑积水分流术”。原告田某某的妻子及女儿代理田某某以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田某某肢体活动受限为由,于201541日起诉要求医院予以赔偿。民一庭工作人员听取了患者家属讲述案情后,马上找到院方领导,与患者家属坐到一起,帮他们分析案情,释明法律具体规定,根据田某某现在治疗状况,分清了责任。院方领导当即表示院方敢于承担责任,愿意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患者家属也对院方表示了谅解,最终达成了由医院于当天一次性赔付田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7万元。当医院领导把赔偿款交到原告手里时,双方当事人一同把赞许的目光投向了人民法官。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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