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哪些事项?

  发布时间:2015-04-20 10:33:29


 

 法官解答:所签合同应就下列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