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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约财产案件裁判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2-02-28 09:56:05


农村婚约财产案件裁判问题的探讨


拜泉县人民法院    孙邦国


自古以来人们为了缔结婚姻,都有男方在婚约初步达成意向时向女方家送一定数额的聘金、聘礼的习俗 ,无论给付方家庭贫穷还是富贵,只有数量、形式上的不同,但统一归咎为彩礼的性质,这种习俗沿袭到历朝历代,直至今日,尤其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依然广为盛行。受父权、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的腐蚀,女孩的出嫁行为被视为“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生是男家的人,死是男家的鬼,”虽然这种传统思想根植于封建时期落后的生产力,物质不发达的时代背景,但由于中国长期受封建礼教之影响,至今仍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某种意义上更是应赋予其公序良俗的意义,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采取了既不明显支持也不明确反对的方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一、婚约财产案件出现的问题及裁判必要性
不得不说,很多按照传统方式进行缔结婚姻的家庭还是比较和谐、稳定的,真正能够产生争议并诉讼到法院的案件还是占到少数,因此我们审判人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除了及时查清有关事实,更要充分尊重有关善良风俗习惯,女方家毕竟为了养女付出了艰辛,而对于出嫁到男方对其亲人都会带来心理、情感上的影响,因此象征性的给付彩礼款更是起到了一些精神上慰藉的作用,因此我们说它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近年来这种传统、习惯在有些地方逐渐变了味,有的所过彩礼款已经严重超出迎娶家的负担能力,更有甚者全家举债甚至采取贷款、举借高利贷的形式来完婚,然而一旦男女双方出现了感情危机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导致双方婚约解除,如果不予返还对于给付方来说又显失公平,因此对于所过彩礼款是否返还,返多少就成了一个不可避免的矛盾争议。拿笔者所在的地区,黑龙江省拜泉县作为一个农业大县,其农业人口占总人口83%以上,拜泉法院自2008、2009、2010三年来每年受理婚约财产案件都保持在近百件,案件也多发于县辖农村地区。对于此类案件很少出现接受一方能够主动妥善解决争议,也有采取第三人介入协商或选择诉讼的渠道解决,采取极端暴力个案也充斥其中,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造成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在当地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关于农村婚约财产案件也许会有审判人员来说是老生常谈,也有人会说办了这么多年的退彩礼案件也没出现多大的纰漏,但是笔者在此要说明的是法官审判案件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每名法官业务水平不同,每起案件切入点不同,这些都制约着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况且立法盲区使得一些人具有“可乘之机”;目前关于该类案件也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三条司法解释作为法律依据,婚姻法的法理精神也只能起到宏观指导的作用,具体怎么衡量,同种案件同一地区,同一法院、不同办案人结果都有很大相差,如果该问题上升一个高度来谈,则就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当将影响整个审判全局,为了真正让当事人能够服判、防止出现一些意外事件,有必要对该类案件出台裁量标准予以明确,对加快一方的司法进程更加具有建设性的意义。
二、立案阶段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立案工作作为诉讼的“第一程序”,而确认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更是该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婚约财物的给付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进行的一种行为,双方父母、亲属从中扮演者代理人的角色,一般男女订婚均已达到成年人的年龄,并具有成人的认知、辨认度,对其财产也具有支配权,即使父母代儿女做事情,其受益人仍是双方子女,另外婚约案件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应以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为宜,如只起诉对方父母的则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但如确有证据能够证实父母对订婚过彩礼起主导或支配作用的情况下,其父母也应一并列入当事人的行列,具备共同的诉讼主体资格。
三、关于婚约财产案件中彩礼款返还数额、比例为解决案例的“重心”。
(一)首先区分按农村习俗过彩礼与为结婚而索取财物、骗婚的情形
对于借订婚或婚约索取财物、买卖婚姻或以订婚为名行骗财之实,骗取钱财后立即解除婚约,这是法律所不禁止的,应当全部追缴返还当事人;贵重物品因其价值较大不宜列入到订立婚约而赠与的物品,当然婚约解除其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性,如拒绝返还应使用民法中关于不当得利的有关规定,但是同是因婚约案件引发的诉讼,如果另案诉讼无疑将增加法院工作量,同时也加大了当事人的诉累,是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效率的原则规定,因此也应列入同一起案件一并处理;因不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毁损、灭失或损耗导致其价值减少的,接受方不承担责任;但如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或未解除期间保管不善丢失、被盗、擅自出卖、损坏导致物品价值减少或灭失的,则应以损毁、灭失时的实际价值赔偿。其次甄别财物属性所过财物是否为耐损、易耗物品,金银首饰、家电物品属易损物品,一般应原物返还,但应注意不以该物品的原价值予以返还;对于衣物、鞋类、烟酒等易耗品,可以不列为返还的财务范围之内。
对于单纯彩礼款的返还,考虑到一般数额均较大,若有证据能够证实确系已经交付接受方,应考虑予以返还。另外关于男女双方见面、订婚宴上的相互赠与的见面礼、数额较小的订婚戒指可以从赠与的角度考虑不予返还。
(二)审判实践中婚约财产返还比例应予以重点考虑的情形
1、男女双方是否存在过错情形
农村观念普遍认为女方有过错的,应该予以返还,男方有过错的就不予返还;笔者认为该习俗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至少农村群众一般都恪守这一习俗,符合民众的心理期盼。当然应严格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过错情形有女方订婚并收受彩礼后又与他人订立婚约或男方存在侮辱、虐待或与他人重新订立婚约。这些都是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返还比例的重要参考因素,若因不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失去了双方结婚的条件,可依据公平规则进行处理,另外根据案件需要主动搜集相关证据比如到双方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周围邻居对当事人品行、看法,庭审中注意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继续共同生活、办理结婚登记以及法官对当事人的婚姻态度的价值判断衡量双方主观过错程度。
2、不予返还彩礼款情况
(1)注意区分当事人是否存在同居生活以及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在农村地区,一般都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农村一句“大姑娘变成了小媳妇”就意味着对女方道德评价的降低,对于这种情况并同居两年以上的,笔者认为财礼一般不予返还。但如果不办结婚登记没有同居或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就没有实现,那么彩礼款还是需要返还的。
(2)是否存在生育子女情况——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是双方因已经生育子女,从而组成一个名副其实的家庭,从而使得“婚姻关系”更加稳固,如果解除这种关系无疑将对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考虑这种情形可不予返还。
(3)所接受的彩礼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这就要求接受方提供确实、充分证据予以证实,避免因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款;另外注意同居期间双方或一方是否有收入来源,是否有花项与开支项目,这些都是佐证彩礼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必要因素,女方在婚前购置的嫁妆虽双方共同使用,但不能视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此种情形,应主要限定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3、减少返还的情形
(1)因给付彩礼款一方原因导致解除婚约,返还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经济情况酌情减少,笔者认为以最高不超过40%为宜,很多情况下,双方因琐事导致解除婚约,例如因为生活中的争吵,没按农村习俗“过三金”导致解除,这些均不属于一方的重大过错情形,因此不宜超过必要数额进行返还。
(2)对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已同居的,具体分为两个时间段;以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返还数额应以不超过80%为宜,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以不超过60%为宜,如存在怀孕或流产情形的,可在前项基础上酌减10%——30%;该比例既照顾到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对其作出一定的限制,符合立法精神,具有其合理性。
四、审判人员承办案件应遵循的审判指导思路
为及时、妥善的解决该类案件,笔者认为审判人员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着力提升自我业务水平,加大调处力度,使双方从心底化解矛盾。该类案件虽然最终争议体现在退还彩礼款数额的多少,但它毕竟是以婚姻感情作为其存在基础,涉及到人身情感的案件就应该以调处为解决问题的最根本,这样双方当事人从情感上也能够接受,不要造成“一场官司结了一辈子的仇”。遵守程序的同时要不拘泥于办案形式讲求法言法语的同时,更要采用贴近群众能接受的方式进行办理案件,每名承办法官办案技巧、水平虽然不同但都得遵守一个客观规律坚持走群众路线、认真倾听群众意见,真正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神圣使命。
(二)固定证据,查清事实,保障权利。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注意在举证期内完成举证,及时固定证据,调取证据,便于查清案件的事实,无论是在立案阶段、庭审阶段、执行阶段都要对有关方进行必要的指导,形成双方对整个案件事实都予以认可,没有更大的争议,为裁判阶段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善于自我总结,重视调研工作能动的作用于审判业务,法官承办每起案件除了重视裁判结果,更要找出反映其共性的问题,加以探究,注重总结,精诚合作。另外各地方有条件的及时出台裁判规范意见,避免因法官的过度自由裁量导致案件结果悬殊过大,这就要求我们在尊重地方风俗习惯的基础上,总结出该地该类案件发案所呈现的特点,有必要借鉴同省、市其他地区农村所出台的规范裁判意见,从中加以吸收,并予以释法。
人民法院在处理婚约财产案件纠纷应遵照法律、法规的同时应结合当地民间习俗,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发挥司法能动性,及时制定与本地区相适应的裁判规范指导审判,找准双方当事人之间解决纠纷的平衡点作为突破口,以确保此类案件的裁判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出处:齐齐哈尔市法院系统2011年度优秀调研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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