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导致管辖改变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5-04-20 11:08:33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导致管辖改变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1.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应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而导致的管辖改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出决定后,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2.移送导致的管辖改变。包括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送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向上级人民法院请求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不同意移送决定书。

3.指定管辖导致的管辖改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定管辖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管辖改变的,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