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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青年兵检过关搞庆祝 交通肇事当兵梦破碎

发布时间:2012-06-21 09:21:33


  中国法院网讯 (吕耀光) 男青年马某兵检过关搞庆祝,随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两个朋友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治疗后病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11月8日凌晨1时5分,马某因参加兵检合格后过于兴奋,约其同学一起庆祝。酒后,马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同学黄某、宁某沿308省道由浦北县乐民镇往寨圩镇大江口村委行驶。当行驶至308省道36公里加950米路段时,恰遇韦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辆摩托车相向而来。两人会车时,由于马某没有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其驾驶的摩托车冲到左边公路碰撞韦某驾驶的摩托车,造成韦某、马某、黄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马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韦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韦某经送灵山县人民医院抢救进行脑外伤术后留下癫痫后遗症,出院后经常发作。2011年2月3日癫痫症再次发作,经送寨圩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案发后,马某的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给被害人家属。2011年5月13日,马某主动向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 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马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犯罪后,马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马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且庭审时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马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致一被害人重伤,被害人经治疗后留下后遗症,后来被害人后遗症发作经治疗无效死亡。马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马某发生事故时已满十七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马某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二)主观要件,马某违反规章制度无证驾驶,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三)客体要件,马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因此其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四)客观要件,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摩托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被害人重伤,被害人经治疗后留下后遗症,后来被害人后遗症发作经治疗无效死亡。严重后果与违章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所述,马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处罚”的规定,浦北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马某进行处罚。但量刑时考虑,马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马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且庭审时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马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情节,浦北县人民法院决定对马某从轻处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马某服判息诉。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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