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进行宣判,未成年被告人小丽(化名)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而该案的被害人竟是小丽的亲生母亲。
小丽,女,1996年10月出生,平时表现较好,喜欢读书,父母离异较早,其跟随母亲生活,家庭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其母亲不但要工作养家,还要承担对小丽的教育。由于工作、生活压力大,基本上没有时间与小丽交流,加之对小丽的期望高,故对小丽的管教简单、严厉,甚至有时过于粗暴。小丽没能够体会母亲既当“严父”又当“慈母”的含辛茹苦,反而将母亲的管教作为一种负担,要摆脱,想逃避。而母亲也没有考虑到女儿在一天天的长大,有了她自己的追求、爱好,有着一颗渴望被认可、被尊重、被关注的心。由于对此没有充分的认识,母亲还是一直沿用严厉而简单的教育方式,久而久之,矛盾不但得不到化解,反而越积越深,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2011年,小丽考上一所重点高中,想要住校暂时离开母亲,但母亲却坚决不同意,年轻的她便产生了把母亲杀掉彻底摆脱她的想法。8月31日,小丽去高中报到的前一日,她从一家小店铺购买了两包老鼠药,掺杂在米饭里煮好后给其母亲食用,母亲食用后出现呕吐情况。小丽当日返回学校,并于9月1日、2日两次回家发现母亲出现精神差和神志不清等症状,遂买胃药给她吃。9月4日,小丽返回学校,6日中午再次回家时发现母亲在家中卫生间死亡,随后返回学校。9月7日,小丽的外公发现其女死亡后,向警方报案,后警方将正在派出所接受询问的小丽控制到案。经鉴定,被害人系毒鼠强中毒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丽因对其母亲的教育方式不满,于2011年8月31日,购买两包老鼠药掺杂在米里煮好后给其母食用,致其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小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丽不能正确理解母亲的管教而通过投毒的方法故意剥夺其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小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可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该案系家庭矛盾所引起,可酌情对小丽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小丽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