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福建念斌投毒案等数起重大冤家错案的曝光及昭雪,使纠正和防止冤家错案的工作更加引发社会关注。这一方面体现了十八大以来的法治进步,另一方面也暴露了人权司法保障方面的不足。没有司法公正的社会不是法治社会,而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纠正和防止冤家错案,特别要纠正和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家错案。
古人说“事莫贵乎有验,言莫弃乎无征”,大意是说没有什么比有证据的事更为可贵,也没有什么比无根据的话更应该抛弃。这就话放在今天仍然有效。尤其是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和采信,关乎定罪量刑,甚至关乎人命,更要慎之又慎,要预防冤假错案,必须从源头上严防刑讯逼供,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刑事司法领域建议做到以下几方面:
1.摒弃口供中心主义。刑事诉讼法早已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但是司法实践中,嫌疑人的口供仍然是主要的定罪证据。重口供、轻证据、“有罪推定”、“宁枉勿纵”等错误观念依然存在,以致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
2.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特别禁止疲劳审讯。不仅要排除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对通过威胁、引诱、欺骗、许诺、疲劳审讯等变相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口供,也都不得采用。建议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每天连续休息时间的最低标准,并保证其在讯问中的正常饮食、方便时间。一旦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则其之后的相同供述也应一并排除;对根据非法获得的口供指引所取得的物证,也要根据非法取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排除。
3.每次讯问都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很多律师反映一些讯问同步录像具有选择性,这样的“同步录像”是“摆拍秀”,不能反映真相。建议每次讯问都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能只选择某一次或某几次讯问作为录音录像。
4.认真听取并审查律师辩护意见。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与律师都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虽然具体职责不同,但在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方面,有着共同目标,因此不要把律师视为“异己”,当成“对手”。认真地、主动地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律师在辩护意见中反映的相关事实,擦亮眼睛,张开耳朵,会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佳径。
要有效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任何时候坚决抵制一切违法行为。历史一再证明,不能用违法的手段去追求法治,也决不可能用破坏法治的方式建成一个法治国家。当前应当紧紧扭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个“牛鼻子”,以此作为推进严格司法的突破口,形成倒逼机制,切实推进“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动法治进步。
——本文节选自《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12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