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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出生”引发几十万索赔

  发布时间:2015-04-30 16:13:55


 

    优生优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孕前产前检查,则是实现优生优育的一项有效措施。可是受医学技术和医务人员业务能力的限制,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对不健康的胎儿的漏判错断,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时而常见。

现年37岁的李某某与孙某某同是齐齐哈尔市一对普通夫妻。这对恩爱夫妻于2013年怀孕,给两人带来了幸福。为了提高生育质量,李某某从怀孕开始,在其户口所在地娘家拜泉某医院做彩色B超筛查,经过6B超检查,胎儿均未见异常。后李某某于201446日在齐齐哈尔某医院做了GELOGIQ200超声检查,因孕周及体位影响,胎儿颜面部及部分肢体显示不清,并于201446日至2014424日在齐齐哈尔某医院做剖宫产手术,于2014412日生育一女孙某,出生时孙某右上肢先天性发育畸形。原告孙某的父母李某某、孙某某带女儿于2014510日至2014516日到北京相关医院进行检查,花检查费用1784.04元,交通费1859.00元、住宿费1650.00元。后李某某与孙某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孙某起诉拜泉县某医院,并申请对被告拜泉县某医院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伤残等级、护理等项目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齐齐哈尔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如下:1、孙某右肢先天性畸形为残疾四级。评残前需完全性护理依赖,需1人护理;评残后至14周岁需大部分护理依赖,需1人护理;14周岁后仍需部分护理依赖,需1人护理(不超过20年)。成年后可进行上臂截肢术,参照目前三级甲等医院收费标准,约12 000.00元左右;2、拜泉县某医院在对孙某之母李某某产前检查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为违反产前诊断义务,侵犯夫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残疾的孙某出生。医方在李某某产前检查中存在的过错与孙某自身所患的先天性右上肢畸形无因果关系;但是医方在产前检查中存在过错,侵犯了李某某夫妻的优生优育选择权,致使产下有严重右上肢畸形的孙某,客观上增加了养育、治疗、护理患儿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存在实际损失;该损失与其医方存在的过错有间接因果关系。医方存在的过错为次要介入因素,参与度为30%左右。李某某与孙某某以女儿孙某为原告起诉拜泉县某医院,要求拜泉县某医院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27 0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的上肢畸形经司法鉴定属先天性发育缺陷。先天性缺陷是由于遗传因素和环境等因素所致,与拜泉县某医院诊疗存在过错无因果关系。拜泉县某医院没有对原告王雨欣产生侵权行为。孙某诉请要求被告拜泉县某医院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诉讼请求。判决后。孙某的父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调解,在确认双方在无其他争议的前提下,由拜泉县某医院赔偿孙某10万元。

    析法:因错误出生引发的案件,并不是像普通医疗侵权案件那样,直接侵害孕妇或胎儿的生命健康权,但医院的过借行为有可能导致有残疾的孩子实际出生,使父母不得不面对抚养残疾孩子生长的现实,因为在医患关系中,就医者对具有专业知识和医疗水平的医院具有相当高的期望和信赖,医院的检查意见往往会直接左右孕妇的生育决策,因此,医疗机构应及时准确告知检测情况以及相应风险、预防等知识,以便孕妇能够及时对生育进行选择和决定。

责任编辑:侯玉忠 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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