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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老大收“保护费” 触刑律被判刑七个月

发布时间:2012-06-21 09:30:06


  中国法院网讯 (张海瑞) 日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收受“保护费”的敲诈勒索案件。

  被告人段伟,中专文化,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垫江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2月被告人段伟伙同龚明等6人(均已判刑)垫江县澄溪镇南华小区程飞经营的游戏室滋事,并向程飞索要“保护费”,顾客罗平出面制止,被被告人段伟等7人殴打入院治疗,此后被告人段伟等人又多次到程飞的游戏室寻衅滋事,并威胁程飞,致使其游戏室无法正常营业,只好每月交纳两条“龙凤呈祥”香烟给被告人段伟等人作为“保护费”, 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程飞向被告人段伟等总共交纳了14个月共计28条“龙凤呈祥”香烟,价值人民币5040元。2011年11月被告人段伟在云南昆明被当地公安部门逮捕并移送给垫江警方。

  垫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的方法,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被告人段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段伟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段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段伟有期徒刑七个月。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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