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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时即抢劫被轻判 24岁三陷囹圄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06-21 09:31:44


  中国法院网讯 (张玉英) 出生于1987年10月的何某某,初中毕业后无所事事,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释放后的何某某仍不思悔改, 于2011年9月29日晚伙同他人入户抢劫后再行强奸。6月18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1年9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柳某某及李某某(在逃)经踩点后共同预谋到广饶县某居民楼进行抢劫。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等三人越门进入该居民区后,由何某某先爬窗进入预谋抢劫的房屋并打开房门,柳某某、李某某随后从房门进入。三人撞门进入三个卧室并用捆绑双手、以匕首威胁的方法对田某某等四名被害人实施抢劫,共劫取现金460元、手机五部及银行卡2张。随后,何某某在一个卧室内以暴力手段强行与田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后,何某某等三人到ATM机上从两张银行卡中共提取现金4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何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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