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蒋宇循 薛昌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无业青年何某伙同叶某、罗某、陈某在该县中心广场,以招揽旅客为幌子,主要以单身妇女为“猎物”,采取持刀威胁恐吓的方式实施抢劫、强奸,作案手段令人发指。2012年6月18日,荔浦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何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其他三人均已被判刑)。
2011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伙同同案人叶某、罗某、陈某(三人均已被判刑)通谋要抢劫、强奸妇女, 并由被告人何某驾驶同案人叶某的车牌号为桂C-CM018五菱之光面包小汽车,搭乘同案人叶某、罗某、陈某窜到荔浦县荔城镇中心广场,以招揽旅客为幌子,将正在候车回荔浦县修仁镇的被害人李某某骗上被告人何某驾驶的面包小汽车。当被告人何某驾驶面包小汽车行至荔浦县第二中学门口路段时,同案人罗朝友遂用衣服和帽子蒙住被害人李某某的头部,当场从被害人李某某身上抢走人民币七十余元及手机一部。抢劫得逞后, 被告人何某及同案人叶某、罗某、陈某又将被害人李某某拉到荔浦县荔城镇桥富路口亿发食品厂后面的围墙处,同案人叶某持卡子刀架在被害人李某某的脖子上,以杀害被害人李某某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李某某不敢反抗, 然后同案人叶某、罗某、陈某与被告人何某轮流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强奸。在轮奸过程中,同案人叶某还用自己的手机拍下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裸体照片,以此威胁被害人李某某不准报案, 否则就把被害人李某某的裸体照片发到网上。当日,被害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外逃他乡。2012年2月21日,被告人何某自动到荔浦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叶某、罗某、陈某采用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何某伙同同案人叶某、罗某、陈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的手段,强行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 项的规定,构成了强奸罪。遂作出判决:被告人何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