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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投入,其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15-05-05 14:18:06


 

法官解答:

债权不宜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投入,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八十三条对股东的出资方式作了列举性的规定,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债权出资不在此列。债权为请求权,而任何请求权的行使都有风险性。鉴于普通债权并不都具有始存性、普遍性和可变现性,如果允许其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将与我国公司资本确定原则和资本充实原则不符。

责任编辑:侯玉忠 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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