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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查证范围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5-05-27 11:08:0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1、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原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又进一步对人民法院查证的范围进行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其中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事项的。第23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该条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责任编辑:侯玉忠 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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