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举证的范围有哪些?
作者:吴静怡 发布时间:2015-05-27 11:13:24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是说被告承担行政诉讼中一切事实的举证责任。由于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所以说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是在一定情况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也要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5条、第6条也规定了类似上述内容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责任编辑:侯玉忠 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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