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简述受贿罪与接受正当馈赠、取得合法报酬的界限
作者:刘振华
发布时间:2015-06-03 14:32:55
区分受贿与接受馈赠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给予方与接受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
2
)给予方是否要求接受方为其谋取利益,接受方是否许诺、着手或者已经为其谋取利益;(
3
)接受方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4
)给予与接受的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
5
)接受的财物的数额与价值。国家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之外,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业余时间为他人提供智力或者体力的劳动,获得报酬的,是合法行为,不能成立受贿罪。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获得报酬的,则应以受贿论处。
责任编辑:侯玉忠 刘晓峰
〖
关闭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您是第
94479489
位访客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政府街132号
: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