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法律手段。 执行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体现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既是对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执行中的暴力抗法,是指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案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妨害人民法院执法活动,抗拒、阻挠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执行措施的严重违法行为,暴力抗法性质极其恶劣,危害极
其严重。
一、执行中暴力抗法事件产生的原因
暴力抗法不仅存在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而且在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中也时有发生。相对来说,执行中暴力抗法事件的规模更大、范围更广、程度更严重,这其中既有历史的根源,也有现实的原因。
一、 传统的封建意识、长期的人治观念是暴力抗法行为人的思想基础。
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顽固的封建君主人治专权的传统观念,排斥了法律在调整人际关系、管理社会事务方面的作用,封建的伦理道德和宗教信仰在人们思想和心理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长期的计划经济也束缚了人们的思想,以致现代法制意识、社会观念未能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和确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封建意识形态领域的沉渣泛起,溶入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一些企业的负责人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独断专横,目无法纪,一人说了算,下属、职工都要无条件服从,企业成为无法无天的独立的王国;有的则实行“土皇帝”式的君主专制管理,把企业变成禹作敏式的封建庄园,而很多人却心甘情愿地接受,愚昧地认为“端人家碗,服人家管”,人家咋说就咋办,领导说的就是法,就是真理,不分谬误,绝对盲从。“法不治众”的法盲心态,又使得他们毫无顾忌地参与到暴力抗法中去;农村中封建家族、宗族势力死灰复燃受封建伦理规范、宗法关系的影响,一些人自恃户大势强,为了亲属和家族的利益,不惜以身试法。
二、 高度一致的经济利益是暴力抗法行为人的共同出发点。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无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总是想方设法逃避执行或抗拒执行。有的和执行干警说好话、套近乎,笼络感情,继而宴请、送礼、行贿,以达到拖延履行、不履行的目的,也有的先软后硬,威胁、恐吓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公然藐视法律和审判机关,明目张胆地与执行干警死顶硬抗。有些企业、组织的负责人打着维护企业、职工利益,“为民请命”的旗号煽动、蛊惑人心,挑拨企业员工与执行干警的对立情绪,寻衅滋事,激化矛盾,还有的在背地捏造谣言,挑起事端,制造混乱。共同的经济利益把被执行人的众多的案外人牢牢地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一股强大的抗法势力。一部分人的道德观念、法律意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和拜金主义的支配下发生扭曲,丧失理智,听信谗言,为他人所利用,积极参与到暴力抗法中。
三、 地方保护、部门保护是暴力抗法事件滋生的土壤。
有些被执行人和当地政府官员、司法干警关系异常密切,联系频繁,他们仰仗手中有钱、有后台,无视法律,特别是对外地法院的执行更是不屑一顾,狂妄霸道。他们不仅雇佣和勾结社会上的地痞、流氓和恶势力与执行干警抗衡,而且还能召来司法人员出面为其解围救驾。少数地方行政官员或部门领导从狭隘的本位主义出发,表面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实际上偏袒本地当事人, 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寻找种种理由,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事实,甚至以影响稳定为借口,向人民法院施加压力,制造执行障碍。个别领导甚至赤裸裸地站在执法的对立面,成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强大支柱和后台。执行中一些有义务协助的部门和被执行人串通一气,刁难执行人员,阻碍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 查处不力是暴力抗法事件频发的重要症结
由于调查取证难、地方保护、行政干预等原因,近年来司法机关对暴力抗法事件的查处缺乏应有的重视和力度,普遍存在着相互推诿、扯皮、认识不一致、工作不统一的问题,一慢、二软、三轻,对暴力抗法事件的策划者、领导者、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的法律制裁没有完全到位,起不到应有的惩罚、震慑和警示作用,因而暴力抗法事件此起彼伏,上升势头得不到有效遏制。
五、执行中暴力抗法行为的对策
就人民法院而言,暴力抗法事件在执行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攻克“执行难”,维护法律尊严,就必须下决心对执行中的暴力抗法事件进行彻底整治。
(一)完善执行立法,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形成一套严密科学的执行法规体系。“执行难”或“执行乱”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执行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继而无招可使的反映。针对长期困绕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难”现状,笔者建议借鉴尽早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为人民法院执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满足执行工作的迫切需要。要积极推进司法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的改革,改变审判机关受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的改革,改变审判机关受制于行政的历史,排除因此而产生的种种干扰,以确保司法公正。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有关部门配合的执行方针。要立足国情、而对现实,把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机结合起来,对重大、疑难、有影响、有可能触发矛盾激化的执行案件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让党委和人大的领导同志了解执行的法律规定,重视、理解、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帮助法院解决执行中的障碍和难题;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坚决抵制非法干扰,化解各种不利因素,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对执行中的抗法问题,要以预防为主、防治并举、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彻底铲除暴力抗法的生存条件,使暴力抗法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公正裁判,为执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解决执行中的暴力抗法问题,首先应当从人民法院自身的公正审判做起。如果裁判不公,当事人就会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拒绝履行法院已生效的裁决,并把不满情绪发泄到法院执行干警身上。牢固树立公正意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秉公办案,严肃执法,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威,为执行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要坚决清除司法腐败,对少数执法违法、执法犯法、执迷不悟、一意孤行的干警,要从严惩处,决不心慈手软。要从正确确定案件管辖权,确定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依法采取诉前、诉讼保全等诉讼程序入手,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实体审理中要把握好诉讼主体的责任承担,以减少诉累,避免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要加快案件的审理节奏,提高办案效率,审执兼顾,不错失执行良机。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亦要依法负责地执行到底,使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四)讲究执行艺术,注重执行效果。被执行人是特殊主体的执行案件,易引发暴力抗法事件,因此,对特殊主体的执行者要有大局意识,要注意把握好执行契机、执行气氛、执行尺度,讲究执行策略和执行技巧,善于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消除他们的思想顾虑和敌对情绪,决不能简单化。谨慎拟定和选择最佳执行方案,周密布置,精心组织,切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杀鸡也要用牛刀”,集中优势兵力形成强大的执法威势。要注意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以及当地法院的配合,及时洞察和化解可能引发暴力抗法的因素,把肇事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冷静、迅速处置执行中的突发事件,避免事态扩大,坚决制裁个别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分子,确保案件顺利执行。
(五)严肃执行,文明执行,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严肃执法是党和人民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是一切审判活动的出发点,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准则,决不能因为执行中出现暴力抗法等阻碍就退让,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向邪恶势力妥协,以牺牲严肃执法为代价,换取所谓的“稳定”,越是面临“执行难”的严酷现实,越是要坚持严格依法执行,确保执行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文书完备、采取措施得当。要坚持文明执行,举止规范、言行统一、仪表端庄、着装整齐。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给被执行人和暴力抗法者以可乘之机,坚决杜绝因为工作不慎、执法不当等自身原因激化矛盾,诱发暴力抗法事件。院长、分管院长应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加强执行力量,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执行,与执行干警同甘苦、共患难。广大执行干警对执行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曲折性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顽强努力,锲而不舍,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和昂扬的斗志,迎接各种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