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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如何进行结算?

  发布时间:2015-06-05 08:30:48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该条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极大地保障了参保人员充分、便捷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责任编辑:侯玉忠 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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