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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对于组织和个人的举报投诉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5-06-06 10:48:49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责任编辑:侯玉忠 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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