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侵害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如何寻求救济?

  发布时间:2015-06-06 10:49:53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侯玉忠 刘晓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