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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实施哪些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15-06-06 10:52:59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如下五种:()未履行社会保险法毒职责的;()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人财政专户的;()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责任编辑:侯玉忠 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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