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珍【宣告失踪、死亡】
发布时间:2012-06-25 14:27:50
刘淑珍
宣告失踪、死亡
本院受理李思琪申请宣告刘淑珍失踪一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发出寻找你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希望刘淑珍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若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即视为刘淑珍仍然下落不明,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宣告刘淑珍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拜泉县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第二版
刊登日期:2012-06-22
上传日期:2012-06-25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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