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作者:张晋莹 发布时间:2015-06-09 11:03:37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是指侵害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所引发的纠纷。其他著作财产权是一种兜底性的权利。根据国际公认的著作权理论,利用作品的方式和因此获得的经济利益,即使法律未明确列举规定,只要法律未作明确排除,仍然属于著作权人针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参照相关其他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侯玉忠 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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