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雁霞【宣告失踪、死亡】
发布时间:2012-06-25 14:29:01
杨雁霞
宣告失踪、死亡
本院受理杨雁超申请宣告杨雁霞失踪一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发出寻找你的公告,公告期限三个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希望杨雁霞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若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即视为仍然下落不明,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内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宣告杨雁霞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拜泉县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第三版
刊登日期:2012-06-22
上传日期:2012-06-25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