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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一诉张二保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06-26 09:50:23


                                      孟一诉张二保管合同纠纷案

                                           拜泉法院 韩巍

    关键词

    保管合同的免责

    裁判要点

    保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并进行保管的合同,其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类型,而因为这种区别,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相应的也有不同: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无偿保管人只需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则要负一般过失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无偿保管人的行为是否为重大过失的认定却没有一个可以统一的评判标准,所以对保管人的责任认定,才是无偿保管合同类案件的裁判关键,是决定法官是否能公正执法的关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基本案情

    原告孟一诉称:2011年8月24日,我通过朋友卢三介绍与被告相识,因我饲养几百只貉子,在8月中旬屠宰了116只貉子,将貉皮存入张春雨的冷库内。10月14日,我以每张430.00元的单价将存入冷库的貉皮卖给河北商贩后,到冷库取貉皮,但被告张二称货物丢失。我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虽调取大量证据,但至今没有破获案件。故我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货物损失49,8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二辩称:原告确实通过朋友介绍在我的冷库存放两袋皮子,但是当时并没有检查原告存入皮子的数量和质量,所以不认可原告存放了116张貉皮。从诉状中看,原告存放的皮子是8月份宰杀,根据常识判断原告存放的皮子质量是残次品,因为8月份动物正是脱毛季节,而貉子取皮最好是落雪后取,这时貉皮的价格大概是每张30-40元,故不同意按照原告的价格计算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11年8月24日,原告孟一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张二相识,因其在8月中旬屠宰了116只貉子,将貉皮存入张二的冷库内。10月14日,原告孟一到冷库取貉皮时,发现货物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没有破获案件。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二以每张430.00元的价格赔偿其丢失貉皮的损失49,8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原告孟一诉被告张二(2012)拜民初字第114号保管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拜泉县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一及其委托代理人栾四、夏五,被告张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确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孟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047.00元由原告孟一负担。

    裁判理由

    本案首先应确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及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该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保管合同的有效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第一,保管合同的成立前提是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该交付行为是指保管物管理、控制权的完全转移;第二,保管人与寄存人之间存在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的合意,即寄存人表示将保管物交由保管人保管,而保管人明确表示接受。就本案而言,原告孟一通过朋友介绍,将貉皮存入被告张二冷库保管,且存放貉皮时被告张二亦在场,并由冷库保管员清查了数量,货物的控制权已经发生实际转移,故原告已经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此时双方已达成保管的合意,被告与原告之间就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庭通过调查获知被告仓库正常的货物出入都有详细记录,故本案法官立足于仓库登记的事实情况,把判定被告是否为重大过失的标准确定为被告是否有对貉皮的出库情况的记录。在提交证据过程中,被告张二未能提供出库记录,故认定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因此被告张二对原告孟一因貉皮丢失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如何确定原告孟凡成丢失貉皮的损失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现原告孟一提出以每张貉皮430.00元计算丢失貉皮损失的主张,但被告张二予以否认的情形下,原告孟一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的责任,但因其未向我院提供丢失貉皮质量及损失计算的相关依据,且貉皮丢失,对丢失貉皮的质量无法认定,亦无法通过鉴定及市场调查得出丢失貉皮的价格,使我院无法判定原告孟凡成的损失数额。依《证据规则》第二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原告孟一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孟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孟一可待收集证据后,再行主张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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