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官回复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汤英莲
发布时间:2015-06-16 09:57:06
法官解答:
(
一
)
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
二
)
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
三
)
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
四
)
有必要的资金;
(
五
)
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责任编辑:侯玉忠 刘晓峰
〖
关闭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您是第
91340964
位访客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政府街132号
: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