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官回复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哪些待遇?
作者:周欣航
发布时间:2015-06-17 10:31:48
法官解答:(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责任编辑:侯玉忠 刘晓峰
〖
关闭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您是第
91340707
位访客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政府街132号
: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