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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审判阶段回避申请权的告知?

  发布时间:2015-06-23 08:47:08


 

为了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效行使对审判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以便于更好地行使该项权利。《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具体而言:

1、在开庭以前,如果审判人员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了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上述人员的具体信息。

责任编辑:侯玉忠 刘晓峰    

文章出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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