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禁止一切破坏草原环境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5-06-23 09:08:11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责任编辑:侯玉忠 刘晓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