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张海瑞) 日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松在租车行租车时配制车钥匙,事后见到该车萌生盗意进行盗窃,被提起刑事诉讼。
被告人杨松曾在垫江县某租车行租用的蓝色马自达3型小轿车,2011年6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杨松在垫江县桂溪镇工农南路兴隆街口,发现该车停放在此处,遂生盗意,于是用租用此车时配制的车钥匙,打开车门将车盗走。之后,被告人杨松将所盗车辆藏匿于垫江县桂溪大道电信局旁边一门市内,并在网上购买了改色膜,将车身颜色改为黑色。所盗车辆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66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车并已发还失主。案发后,被告人杨松的近亲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400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垫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松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松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