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饶中研) 见财起意,竟然向朋友指认自己的老师并实施抢劫。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郑喜军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被告人郑喜军提出其老师刘某家里有钱,让张某伟(已判刑)、朱某辉(已判刑)、钟某生到刘某家去盗窃,并指认刘某和指使张某伟等人跟踪刘某确认其住处,后因不能撬开房门而未得逞。郑喜军便提出去刘某家实施抢劫并杀死刘某,并多次与张某伟、朱某辉、钟某生商议如何实施抢劫。
1999年3月30日下午,郑喜军再次提议到刘某家去抢劫,当晚6时许,张某伟、朱某辉、钟某生携带菜刀和三角刀到刘某家附近等候,郑喜军在其住处等候消息,当晚7时许,刘某回家开门时,尾随其后的张某伟等三人用刀逼住刘某将其推进房内又进入卧室,让刘某靠床坐在地上,朱某辉用刀逼住刘某,张某伟、钟某生从室内找出领带、电线将刘某的手、脚捆住,用布将刘某的嘴巴堵住,张某伟、钟某生在房内搜得双狮女式手表一只、熊猫数字传呼机一只、摩托罗拉9900型手机一部、珍珠项链、手链各一条、松下采访录音机一台、现金500余元以及刘某的身份证等物。之后,朱某辉提出将刘某“做掉”(杀死),张某伟拿起枕头捂住刘某的头部,欲闷死刘某,但未得逞,钟某生便用随身携带的三角刀朝刘某的腹部捅了两刀,张某伟又用菜刀割刘某的颈部,并把菜刀放在刘的颈部,让朱某辉在刀背上踩了一脚,三人认为刘某已死,便逃离现场,途中,三人将凶器扔入河里,回到郑喜军租住处后,将抢劫、杀人情况告知郑喜军,尔后,朱某辉提出抢来的东西不好留着,四人表示同意,朱某辉便和郑某君(郑喜军之妹,张某伟女友)将抢得的财物(除女式手表)扔进河里,并回到作案现场察看动静。当晚,郑喜军与张某伟等人商量后,朱某伟和郑某君用抢来的现金到火车站买了五张到浙江温州的火车票,五人一起逃至浙江温州。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
2011年“清网行动”中,被告人郑喜军于同年12月15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2年2月21日,被告人郑喜军的父亲郑某赔偿被害人刘某10万元,与刘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刘某对郑喜军实施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希望司法机关能对郑喜军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致一人重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喜军提起犯意,提供、指认抢劫目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郑喜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喜军亲属代其就民事赔偿自行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