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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擅入洗车机致伤 洗车店担责20%

  发布时间:2015-07-02 08:43:26


 

    父母去洗车,其5岁的儿子擅自进入洗车机内,被链条致伤双脚,应由谁担责?今天,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店主承担20%民事责任,赔偿21580元。

  201523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王昊的父母开车带着原告去被告魏霞的洗车店洗车。洗完车后,父母忙着擦车、结账。王昊出于好奇,一个人擅自进入出入口标注有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等警示标志的洗车机内,被洗车机的链条绞伤双脚,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6天,并且还需要后续手术治疗。

  经鉴定,王昊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双方因为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昊的父母以王昊作为原告将魏霞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能尽到职责,对原告疏于监护、管教,在夫妇二人均在场的情况下使原告在被告的经营场所脱离控制,跑到带有警示标志的洗车机内玩耍而受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被告作为洗车机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没有安排专人对洗车机进行看管和操作,从而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20%赔偿责任。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服判。 (扈亭河)

责任编辑:侯玉忠 刘晓峰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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