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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5-07-02 09:23:17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是国际性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

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是指特殊标志所有人就他人是否侵害其特殊专有权而与他人产生的纠纷。

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责任编辑:侯玉忠 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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