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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发布时间:2015-07-02 09:33:39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争夺竞争优势,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导致消费者混淆从而引发的纠纷。

对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的地域管辖,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侯玉忠 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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