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两人于2013年到县民政局签署了离婚协议,不料时隔两年之后,两人却因该离婚协议再起纷争,对薄公堂。
2013年7月,徐某和张某经自愿协商,到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住房1套及所有家具、家电均归张某所有,徐某自协议签订之后自动搬离住房,张某补偿徐某10万元,其中2013年底付5万元,2014年底付5万元。
协议签署之后,徐某即自动搬离住房,但张某却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徐某向张某催讨,张某却说协议是受徐某以死相逼才签订,非自己真实意思,拒绝给付。
徐某多次讨要无果,眼见两期付款期限已过,只得于2015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按约付款。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经自愿协商签署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若被告确系受到原告胁迫而签订协议,也应在1年的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利,被告怠于行使权利,辩称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被告张某应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原告徐某10万元。近日,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徐某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