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贿买他人串通投标 买卖双方四人均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7-12 14:42:31


  中国法院网讯 (李金花) 6月25日,重庆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袁某、严某、何某、廖某等四人犯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至6万元人民币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0年底,被告人袁某在网上看到中国林科院亚热带林业实验中心在新余高新区建综合办公楼的招标公告,于是邀集被告人严晓某合伙参与竞标。2011年元月,被告人袁某、严某先后出钱挂靠了12家投标单位报名竞标。为了确保中标,被告人袁某、严某找到了参与该项目投标的被告人何某、廖某,提出以收买的方式,让被告人何某、廖某出卖其准备参与竞标公司的名额,因此,被告人何某、廖某分别收受了被告人袁某、严某所送的人民币25万元和10万元。被告人袁某、严某以同样的方式送给赖某、彭某等人现金让其出卖其准备参与竞标公司的名额。由此,被告人袁某、严某通过挂靠、收买的方式共控制了参与竞标的25家建筑公司,指使最后只有7家其他公司参与竞标。后被告人何某、廖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严某在投标活动中,采取贿买的手段参与竞标,被告人何某、廖某在投标活动中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了串通投标罪。但被告人何某、廖某具有自首情节,故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