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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15-07-13 10:59:09


 

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船舶在航行或者停泊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下铺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而引起的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请求损害责任提起的诉讼,应当由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发生地、加害船舶最先到达地、碰触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及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侯玉忠 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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