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作者:张晋莹 发布时间:2015-07-13 11:00:03
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是指船舶污染以外,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
因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给污染发生地的水资源保护乃至经济发展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故此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侯玉忠 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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