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蒋毅芳)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获刑又罚款。日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零陵武庙文物案,一审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李征兵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高守武、张昌和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1年11月初,李征兵找到高守武,提出盗窃零陵区武庙的石狮子,高守武同意了。因石狮子太重,二人搬不动。于是,李征兵便找到张昌和,要求共同盗窃。2011年11月下旬一天晚上,李征兵带上拖车、绳索、木棒、钢筋,纠集高守武、张昌和窜至零陵区武庙,将武庙门前的一对石狮子拖到永州市精神病院前的坪旷里。李征兵又叫来面的车,将这对石狮子拖运到零陵区邮亭圩镇梅江村祝某的空房子里。后李征兵又租用零陵区邮亭圩镇杉木桥村一门面房,与张昌和将那对石狮子转移至门面房内藏匿。2011年12月25日,李征兵、高守武、张昌和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零陵武庙这对石狮子为国家三级文物。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征兵、高守武、张昌和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国家三级文物两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征兵曾犯盗窃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守武、张昌和原来均受到过刑事处罚,系有前科,因此应对二被告人的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征兵、高守武、张昌和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